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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1.申請者對其取得之健保資料,應於申請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其所依據之法律運用及管理,不得任意對外揭露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2. 2.申請者違反本辦法者,保險人得拒絕提供,並得停止其利用資料;其因而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申請者應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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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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