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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保險人得以下列方式,提供健保資料: 一、安全檔案傳輸網路協定(SFTP)。 二、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 三、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查驗服務(WebIR)。 四、戶政資訊電子閘門。 五、電子郵件。 六、公文書。 七、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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