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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1.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以下併稱申請者),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保險人提出: 一、法律依據。 二、利用事由及目的。 三、所需健保資料種類及內容。 四、健保資料提供方式。 五、健保資料利用期間。 六、健保資料利用之目的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之處理。 七、健保資料使用紀錄及保密之方式。 八、其他保險人指定事項。
  2. 2.前項內容之說明,申請者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經保險人同意後,免予載明。
  3. 3.第一項申請資料屬非特定個人健保資料者,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檢附使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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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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