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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1.申請者申請於特定安全作業環境內利用健保資料者,應經保險人同意,並於保險人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內為之。
- 2.保險人指定前項作業環境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 3.第一項指定之安全作業環境,為主管機關建置及管理者,保險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 4.申請者於安全作業環境內利用健保資料時,應遵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安全作業環境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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