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 4 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扣留前條以外物品,應製作收據並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他必要事項,交付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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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少年輔導委員會扣留前條以外物品,應製作收據並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他必要事項,交付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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