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 5 條
- 1.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扣留物,應予封緘或標示後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保管者,得委託其他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保管。
- 2.前項扣留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或其性質不宜發還者,除有第六條所定情形外,得變價後保管其價金;有腐壞之虞或無利用價值者,得不予變價,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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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