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 6 條
- 1.少年輔導委員會於接獲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或請求後至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除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外,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
- 2.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向該管少年法院提出請求處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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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