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 7 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輔導期間認案件有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時,應將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移由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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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輔導期間認案件有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時,應將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移由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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