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 9 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發還扣留物時,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無法通知或因其他情事未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算滿一年無人領取、無人申請發還之扣留物,其所有權歸屬國庫。變價保管之價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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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少年輔導委員會發還扣留物時,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無法通知或因其他情事未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算滿一年無人領取、無人申請發還之扣留物,其所有權歸屬國庫。變價保管之價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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