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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第 12 條

  1. 1.業者為查核外送員有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應依下列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一、業者應按月將外送員及車輛名單清冊,送交公路監理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二、公路監理機關就前款名單,查有重大交通違規者,通知業者提供該外送員之外送服務期間,並於比對確認違規行為發生於外送服務期間後,將違規資料提供業者。
  2. 2.業者告知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應載明違規發生之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實。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業名詞
  • 核名詞
  • 交通違規名詞
  • 按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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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業者為查核外送員有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應依下列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一、業者應按月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