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09
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 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以降低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並訂定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
-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送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 二、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三、系統運行機制。 四、辦理業者自主管理檢核項目。 五、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六、重大交通事故通報及處理機制。 七、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之滾動檢討機制。 八、成效評估及改善機制。
- 業者應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已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自加入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完成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未完成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者,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 前項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製作之公版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二)未具前目資格者,業者應檢具其學經歷文件,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
- 業者對於外送服務期間有以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依下列規定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一、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一次者,業者應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改善措施。 二、外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於接獲交通部公路局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安排其完成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一)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二次。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
- 前項運送安全講習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講習內容應包括交通法規、防禦駕駛及駕駛道德,且時數不得少於四小時。 二、講習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提供之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講師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 業者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者,分別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 業者違反第五條及第八條以外之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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