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第 5 條
- 1.業者應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已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自加入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完成一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未完成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者,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 2.前項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製作之公版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二)未具前目資格者,業者應檢具其學經歷文件,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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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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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