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 第 21 條
- 1.接管人應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 2.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接管人應每月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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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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