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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 第 18 條

  1. 1.被接管人因履行投資契約,或營運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被接管人負責處理。
  2. 2.被接管人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營運設施;其危險負擔不因強制接管營運而移轉於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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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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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第 18 條規定:「被接管人因履行投資契約,或營運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