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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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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2.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3.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沿革 1 版

  • 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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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