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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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 2.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 3.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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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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