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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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 2.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 3.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 4.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 5.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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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