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1. 1.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2. 2.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3. 3.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4. 4.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5. 5.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適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20 條規定:「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