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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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2.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3.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 4.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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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