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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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2.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沿革 1 版
- 逾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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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