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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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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公共衛生、醫事專業與醫療科技及健康政策評估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2. 2.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3. 3.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4. 4.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法律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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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規定:「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