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53號
釋字第153號
- 公布日期
- 67 年 07 月 07 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抗告未繳費,未命補正逕駁回之確定裁定,屬適用法令違憲?法庭見解: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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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抗告未繳費,未命補正逕駁回之確定裁定,屬適用法令違憲?
解釋文
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理由書
¶1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償退休金事件,不服第一審法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未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援引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亦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使其訴訟權遭受侵害且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
¶2查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而己,法院尤應多加尊重,便利其申訴之機會,不得予以妨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即本此意。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審判長應定期命抗告人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謂:「提起抗告之未繳納裁判費用者,可不定期命其補正」。雖與上開意旨不符,惟各級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既未予裁判,即於當事人之請求事項,不生實體上之確定力,依法自非不得更行起訴,以求救濟,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3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戴炎輝
¶4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最高法院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153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67 年 07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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