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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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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09號

釋字第209號

解釋日期 75 年 09 月 12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09 月 12 日
相關文件
抄最高法院函 最高法院函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八日 (74)台文字第○三七九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本院確定之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苟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當事人得據該解釋為再審之理由,惟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三十日不變期間,究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抑應自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解釋公布日起算,該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未有明示,擬請 鈞院大法官會議賜予補充解釋,以資遵循。 院長 錢 國 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裁判之見解經解釋為違背法令,如何起算再審期間?法庭見解: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裁判之見解經解釋為違背法令,如何起算再審期間?

解釋文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1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乃賦與本院解決憲法上之疑義或爭議,並闡釋法律及命令正確意義之職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就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但如經本院解釋,認法院就法條文義所持裁判上見解,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仍不得據為再審理由,經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及釋字第二0八號解釋末段釋明在案。

2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認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起訴或聲請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同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始足保障人民之權利。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錯誤,係原確定裁判所生之瑕疵,故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法第五百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俾兼顧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3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黃少谷

4大法官 翁岳生 范馨香 翟紹先 楊與齡 楊建華 楊日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文件

抄最高法院函 最高法院函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八日 (74)台文字第○三七九號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本院確定之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苟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當事人得據該解釋為再審之理由,惟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三十日不變期間,究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抑應自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解釋公布日起算,該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未有明示,擬請 鈞院大法官會議賜予補充解釋,以資遵循。 院長 錢 國 成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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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8條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209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75 年 09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8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