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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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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4號

111年憲裁字第3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9號聲請人 彭建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9號
聲請人
彭建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

2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二)查聲請人於108年10月3日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復於同年11月1日撤回,是其就系爭判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9號

聲請人

彭建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