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4號
111年憲裁字第3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99號
- 聲請人
- 彭建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
¶2二、按「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收文,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二)查聲請人於108年10月3日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復於同年11月1日撤回,是其就系爭判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9號
聲請人
彭建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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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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