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0號
111年憲裁字第3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87號
- 聲請人
- 蘇本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101年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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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101年11月6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意旨,尚未著手「銷售賣出」應非屬販賣毒品罪之處罰範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11月6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行為,即為販賣毒品罪之著手,論處販賣毒品未遂罪,增加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規定所無之內容,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110年12月24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決議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7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87號
聲請人
蘇本元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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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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