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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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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2號

111年憲裁字第3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1號聲請人 徐灝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1號
聲請人
徐灝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並侵害聲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傳喚另行審結之共同正犯到庭具結證述,並接受聲請人對質詰問,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所定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110年12月28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因已逾法定上訴期間,顯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大審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1號

聲請人

徐灝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