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48號
111年憲裁字第4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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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50號刑事判決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下稱系爭規定)之解釋產生錯誤,其援用同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0條,擴張審理範圍至未經檢察官起訴之另案,違反同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對聲請人之訴訟權造成實質妨礙及突襲,有悖正當法定訴訟程序,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障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聲請人係就該判決所適用之程序法律聲請解釋,是應認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5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7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6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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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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