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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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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3號

111年憲裁字第4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68號聲請人 鄭民崇、周曉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68號
聲請人
鄭民崇、周曉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及11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11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均認性侵害防治法中之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行政處分,非現行保安處分中刑後強制治療之一環,致聲請人出獄後仍有性侵害防治法之適用,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時,仍應繼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周曉慧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68號

聲請人

鄭民崇、周曉慧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3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