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41號
111年憲裁字第4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2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王振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剝奪對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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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剝奪對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剝奪對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上訴逾期,而告確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據上論結,本件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41號
聲請人
王振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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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4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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