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02號
111年憲裁字第10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3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1號
- 聲請人
- 黃益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退休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依憲法訴…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以逾再審期間5年為由駁回聲請。惟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及聲請解釋憲法期間之經過,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不合法駁回,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1號
聲請人
黃益昭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0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