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56號
111年憲裁字第15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何能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106…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595950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14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59595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解釋。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於110年12月23日由司法院收文,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查系爭函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84號
聲請人
何能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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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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