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1號
111年憲裁字第16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曾國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其財產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等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4(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7(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9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6號
聲請人
曾國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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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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