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84號
111年憲裁字第18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吳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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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確定終局判決又未考量聲請人雖為醫院負責人,但就聘用無醫師資格者任職,以及就渠等違法執行醫療業務,並非共同正犯;又未考量量刑基礎與前審判決業已不同,聲請人雖然認罪,但係出於錯誤而為,法院亦應因此諭知減刑或緩刑;反而認聲請人並未提出適法之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綜上,法院判決不但採證有誤,且未保障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防禦權,已違反憲法第7條人人平等、第8條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新制,請求憲法法庭查明事實,將判決宣告違憲,廢棄發回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量刑等節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疑義,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7號
聲請人
吳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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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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