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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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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83號

111年憲裁字第18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3號聲請人 黃文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3號
聲請人
黃文燦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及105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及105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未經聲請人交互詰問證人之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判聲請人無罪,卻未對於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及權利予以裁判令負刑事責任,而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

2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以其未提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該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至聲請人爭執系爭判決二判決其無罪之部分違憲,該部分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是該部分之聲請自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3三、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4四、經查,本件聲請於110年12月28日經本庭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查聲請人所爭執系爭判決二無罪部分,聲請人之基本權並未受侵害,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聲請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3號

聲請人

黃文燦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