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90號
111年憲裁字第19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陳錫壽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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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作限縮解釋,且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及新證據置之不理,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2號
聲請人
陳錫壽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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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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