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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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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54號

111年憲裁字第25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12號聲請人 戴立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12號
聲請人
戴立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制度性保障及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未慮及吹哨者保護對公務員之身分保障,而將有吹哨行為之公務員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免職,系爭規定適用上,已侵害其憲法保障服公職權之核心,當屬違憲;(二)系爭規定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致涵蓋過廣,導致個案過苛,與比例原則有違,自屬違憲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係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二),系爭規定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客觀上亦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又聲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超過三人,本件既不受理,則不另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2項規定命其補正,附此敘明。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12號

聲請人

戴立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8條憲法訴訟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