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58號
111年憲裁字第25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吳傑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併予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併予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號
聲請人
吳傑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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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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