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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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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58號

111年憲裁字第25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號聲請人 吳傑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號
聲請人
吳傑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併予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併予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號

聲請人

吳傑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7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