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66號
111年憲裁字第26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戴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32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所持見解,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6條訴訟權、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其抗告無理由,以系爭裁定駁回之,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就此部分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予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號
聲請人
戴寧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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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6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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