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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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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85號

111年憲裁字第28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0號聲請人 陳胤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0號
聲請人
陳胤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均認自訴應強制律師代理且上開判決均有應調查證據未調查之違誤,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第17條創制之權、第22條所保障之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5條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疑義,請求進行裁判憲法審查,將上開違憲判決均廢棄發回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0號

聲請人

陳胤文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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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8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