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83號
111年憲裁字第28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4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55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認其抗告無理由,以系爭裁定二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本件聲請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亦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1號
聲請人
陳胤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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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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