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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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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78號

111年憲裁字第27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3號聲請人 邱孝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3號
聲請人
邱孝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111年自監申字第1號申訴決定書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79條及第86條、法務部矯正署所…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111年自監申字第1號申訴決定書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79條及第86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禁止使用類第7項、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第2項第3款第8目等規定,就持有及使用行動電話,一律視為重大違規並沒入銷毀,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111年自監申字第1號申訴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79條及第86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禁止使用類第7項、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第2項第3款第8目等規定,就持有及使用行動電話,一律視為重大違規並沒入銷毀,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2條祕密通訊自由、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據系爭決定書聲請,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又本件上開聲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83號

聲請人

邱孝昇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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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7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