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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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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93號

111年憲裁字第29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1號聲請人 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1號
聲請人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於本案酌定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中,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第一、二審法院拒絕調查,侵害未成年子女於酌定親權程序中,依憲法第22條保障之兒童最佳利益。(二)第一、二審法院未依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之規定,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已侵害未成年子女依憲法第22條保障之表意權。(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憲,應廢棄發回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1月20日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裁定書中記載,本件未成年子女現分別年僅5歲、1歲,法院認其等過於年幼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等之影響,爰未使其等至法院表達意見。核聲請意旨所陳,屬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1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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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9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