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92號
111年憲裁字第29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拆遷補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1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拆遷補償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1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1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採理由互相矛盾,且限制聲請人之司法救濟權益;又91年6月26日公布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規定錯誤,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號
聲請人
陳佳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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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9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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