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04號
111年憲裁字第30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7號
- 聲請人
- 李乙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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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係因過失及自衛而擊發槍枝,卻為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認定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殺人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聲請人提起上訴,經111年1月19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上開裁判於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程序進行上有誤,以致於聲請人受過重刑罰,已違反比例、證據裁判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廢棄確定終局判決,發回最高法院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7號
聲請人
李乙呈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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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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