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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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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12號

111年憲裁字第31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6號聲請人 蕭明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6號
聲請人
蕭明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07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請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閱原因案件卷宗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73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5(二)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5月18日收文,確定終局判決係於同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合先敘明。又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其具體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6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聲請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42條第1項所明定。

8(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規定,業經司法院於108年8月23日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在案,是聲請人逕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上揭規定,自有未合。

9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故尚不生是否調閱原因案件卷宗之問題,附此敘明。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6號

聲請人

蕭明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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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1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83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