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25號
111年憲裁字第32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對是否為相牽連案件及應否合併審判之判斷與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94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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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2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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