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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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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40號

111年憲裁字第34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號聲請人 黃欽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號
聲請人
黃欽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後段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對於有無再審事由之認定等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號

聲請人

黃欽佩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