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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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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13號

111年憲裁字第41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04號聲請人 簡○○、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04號
聲請人
簡○○、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收文,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後,聲請人逾期提起上訴,系爭判決二已於111年3月7日確定,故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04號

聲請人

簡○○、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1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