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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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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28號

111年憲裁字第42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5號聲請人 陳建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5號
聲請人
陳建松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213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本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參照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

4四、復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並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後,並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是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憲法上之權利並無受到侵害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5號

聲請人

陳建松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