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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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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03號

111年憲裁字第40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號聲請人 沈俊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號
聲請人
沈俊隆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解聘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解聘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109年度判字第115號判決、109年度裁字第1750號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及111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其並無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事由,原因案件行政處分以及前述裁判等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1條、第23條、第160條及第165條規定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末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5條第3項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與訴外人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間行政訴訟經過如下:

4(一)聲請人因與訴外人之解聘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撤銷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及原處分;訴外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廢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第一審之訴。

5(二)聲請人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61.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5號判決駁回聲請。

72.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再字第7號判決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50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8(三)聲請人嗣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及109年度裁字第1750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復聲請再審:

91.就聲請人指摘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具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移送至最高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以逾越提起再審之訴之法定不變期間駁回聲請。

102.就聲請人指摘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具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以逾越提起再審之訴之法定不變期間駁回聲請。

113.就聲請人指摘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50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駁回聲請。

12(四)聲請人另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駁回聲請。

13(五)聲請人末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事由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駁回聲請。

14(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5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再字第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26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

15四、本件就系爭判決聲請為裁判違憲審查部分,系爭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確定,並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為不受理。其餘聲請部分,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為不受理。

16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17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7號

聲請人

沈俊隆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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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681 字 · 1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