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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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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70號

111年憲裁字第57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8號聲請人 陳文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8號
聲請人
陳文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聲請人10年薪資核定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153條第1項等之疑義,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提出聲請書,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嗣於同年7月22日提出聲請更正書,撤回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1條第1項本文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2二、查,聲請人曾就107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認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以系爭裁定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部分駁回抗告,是本件聲請就抗告無理由駁回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查,憲訴法係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於107年6月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次查,依聲請書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8號

聲請人

陳文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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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5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