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64號
111年憲裁字第56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陳敏彥、詹曜濬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範圍,排除未遂犯之情形,增加法律未規定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對於製造既遂與未遂之認定並非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考量麻黃草之成分自然析出之情況,均認定為既遂,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以本案無調查證據必要為由,未予調查證據,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屬聲請人對確定終局裁定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1號
聲請人
陳敏彥、詹曜濬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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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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